第壹種是主合同相對人惡意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第二種是主債權人通過欺詐,脅迫等方式,使擔保人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做出擔保的。而妳的這種顯然並不屬於這兩種法律情形,不能免除擔保責任。
1.銀行對貸款的審查與監管僅是其對貸款風險進行防範和控制的手段,並未超出擔保人依據保證合同承擔責任的預期,擔保人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2.主債務人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構成騙取貸款罪,但該生效刑事判決責令其將騙取的貸款款項退賠給銀行的事實,並不影響銀行基於民事合同關系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訴訟,要求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
3.刑事判決已經認定主債務人構成騙取貸款罪,構成民法上欺詐,其與銀行訂立的貸款合同為可撤銷合同。而銀行作為撤銷權人,沒有主張撤銷合同,則合同有效。銀行在合同有效的基礎上主張解除合同,且符合合同解除的條件,壹審法院判決予以支持並無不當。
4.由於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審理的法律關系和救濟的法益不同,在刑事判決判令追贓、民事判決判令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下,應對追贓與民事責任的認定和執行進行協調,避免民事權利人(刑事被害人)雙重受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