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呆賬貸款是指逾期(含展期)3年以上(含3年),按催收貸款管理,按規定條件確認為貸款呆賬損失,但未經審批,準備核銷的貸款。
銀行不良貸款的內容:1。借款人和擔保人被依法宣告破產後未能清償的貸款;2、借款人死亡或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宣告失蹤或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未能清償貸款的;3.因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借款人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且損失巨大且無法賠償,或保險清償後無法清償的貸款;4.貸款人依法處分貸款抵質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抵償抵質押貸款的部分;5、貸款本金逾期兩年,貸款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裁定貸款無法收回;6.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但經有關部門認定借款人或擔保人實際破產、被撤銷或解散三年以上,還款後仍未清償的貸款;7.借款人觸犯刑法被依法制裁,處分的財產不足以償還所欠借款,且無其他債務人的,確認無法收回的借款;8.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其他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