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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親屬回避制度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所謂關聯方,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經理、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前款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或者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的關聯方是指:

(壹)商業銀行董事、監事、經理、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款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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