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子不敢帶著銀行卡跑路,因為太容易被抓,所以高價從不知情的受害者手中購買銀行卡,通過受害者的銀行卡將詐騙或賭博得來的黑錢洗白,變成自己能花、敢花的錢。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裏的“情節嚴重”包括幫助網絡違法犯罪活動跑路20萬元以上,因跑路獲利10000元以上,為其他嚴重情節幫助3次以上違法犯罪活動跑路的。所以,把自己的銀行卡給別人是違法的,因為把自己的銀行卡給騙子是幫助騙子支付和結算犯罪,可以理解為幫助犯罪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為他們的罪行,或提供廣告宣傳,支付和結算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所以,看似很好的賺錢方法,實際上可能是騙人的陷阱。在社會生活中,壹定要多學習法律,不能為了蠅頭小利而毀了自己美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