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背諾言的人采取的行為:
壹是禁止壹些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在飛機、火車上睡覺;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欠人錢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債務人(俗稱“老賴”)的普遍存在,已成為當今經濟社會的頑疾,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為有效治理“老賴”現象,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7月、11年6月、2014年6月三次召開新聞發布會,集中公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並建立網上“老賴”黑名單制度。
擴展數據:
規定的目的
該司法解釋的出臺,旨在引導各級法院正確有效運用信用懲戒措施,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督促失信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保證金;
2.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和其他財產;
6.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土地、房產和其他不動產;
7.強迫被申請人返還特定財產;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的利息,並支付遲延履行的費用;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出入境限制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失信者黑名單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