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部分,銀行有權繼續向貸款單位或個人追償。
其中: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借款,以公司財產作抵押,到期後無力清償,銀行可以在拍賣抵押物不足的情況下繼續追償,但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破產,不足部分最終成為壞賬。
但如果是個人,銀行在對抵押物價款進行補償後,如果仍然不足,仍可以繼續向債務人追償。
註意,我國法律禁止以物抵債。抵押債權到期後債務人無力償還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要求拍賣抵押物進行賠償,但不能在到期時直接以物抵債。
舉個實際的例子:全國各地的壹些炒房團、跟風者通過銀行貸款買房,抵押物是抵押房產。但隨著國家的調控打壓,以及“鬼城”問題的出現,很多地方的房價確實大幅下跌,投資者或購房者無法繼續償還房貸,於是采取“棄房”策略,丟給銀行跑路。但事實上,法律專家指出,如果個人貸款買房到期不能償還,銀行有權要求拍賣房屋進行補償。同時,對於拍賣後仍不足的部分,銀行有權繼續向債務人追償。對於“棄房”這種行為,其實不僅是違約,更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