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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房產抵押貸款抵押物的法律時效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壹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並無法律效力,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

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他向權證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對同壹筆貸款僅需要辦理壹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如A客戶1000萬元貸款,采取土地最高額抵押方式,貸款起止日期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項權利抵押期限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滿,抵押仍然有效。

從實踐操作中,除註意以上因素外,還應關註: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變現性。盡可能選擇保值性強、易於變現的抵押物。同時要隨時密切關註抵押物的狀況和變化,防止抵押物被惡意變賣或轉移。

2.抵押物的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嚴格審查抵押物權屬證明,杜絕抵押人無所有權或經營權,造成無效抵押,並做好抵押物他向權證的保管工作。

3.做好抵押物的評估管理工作,正確估價和判斷抵押物的實際市場價值和價值變化趨勢,防止由於抵押物市場價值劇烈波動而造成的抵押落空,防止人為高估抵押物價值。當出現抵押物不足值情況時,應及時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類型的擔保。可以根據市場敏感程度對抵押物進行科學分類,對貸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別設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更好地滿足防範和控制風險的需要。

4.督促抵押人及時辦理抵押物保險手續,要求企業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債權行為第壹受益人,保險期限應覆蓋並超過抵押貸款的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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