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礎管理工作薄弱,信用檔案嚴重缺失。主要表現在借款人和擔保人財務信息、貸款抵押憑證、貸後檢查報告、催收通知等信息缺失。
2.沒有嚴格執行貸款分離制度。主要表現在:審貸分離機構建立緩慢;貸款審批機構分離流於形式。比如,信貸員往往在貸款審批前填寫借款合同、借條等法律文書和貸款憑證,合同和借條的簽訂日期早於貸款審批日期,貸款金額和期限與審批的金額和期限不同。
3 .貸款“三查”制度不落實。主要表現在:壹是貸前調查流於形式;二是貸款的審核和提交不嚴格;三是貸後檢查從表面上跟蹤貸款人的貸款使用情況,忽略了對借款人貸後信用狀況、抵質押物變化、擔保人經營及或有負債變化的跟蹤調查。
4.貸款經辦人員法律知識和意識薄弱,貸款失去法律保護。
(二)銀行貸款必要的提示有以下幾個方面: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銀行貸款的種類會有所不同。
1.根據貸款的經營屬性,可分為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
2.按貸款期限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3.根據貸款主體的經濟性質,可分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貸款、集體企業貸款、私營企業貸款和個體工商戶貸款。
4.根據貸款的信用程度,可以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