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收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同意,未經信息主體同意不得收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履行職責有關的信息,不得視為個人信息。
禁止征信機構采集個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征信機構不得收集個人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和納稅金額等信息。但是,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擴展數據:
關於信用查詢相關要求的規定:
1.進入征信機構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營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情況。
2.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信用信息。從事信用業務的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或者其他主體提供信用信息,應當事先征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適用本條例關於信息提供者的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征信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