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借款人坐牢的,銀行可以通過申請仲裁、向法院起訴等方式來追回欠款。在銀行獲得勝訴判決後,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對借款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