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審稿規定,保險公司投資人應當用貨幣出資,禁止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禁止投資人以投資保險公司的方式從事掩飾、隱瞞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同時投資人為其他機構和個人代持保險公司股權等行為亦被明文禁止。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投資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通過以下資金取得保險公司股權
(壹)與保險公司有關的借款;
(二)以保險公司存款或者其他資產為擔保獲取的資金;
(三)不當利用保險公司的財務影響力,或者與保險公司的不正當關聯關系獲取的資金;
(四)以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方式獲取的資金。
嚴禁挪用保險資金,或者以保險公司投資信托計劃、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等獲取的資金對保險公司進行循環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