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條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擔保份額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壹保證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保證人有義務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其他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清償其份額。
第二十壹條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對保證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