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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麽?

法律分析:貸款保證人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貸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保證人根據借款合同承擔貸款還款責任。銀行貸款的保證人承擔以下保證責任:1。作為壹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他有先訴權。也就是說,被法院強制執行後,在債務人財產不能履行之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2.作為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應當承擔與債務人相同的償還責任,不享有抗辯權。即無論債務人有無財產,也無論是否被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債務;3.如果特定的財產(房地產等。)被抵押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信用社可以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該財產,該財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壹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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