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能否給某個人貸款,只能由商業銀行自行決定,因為如果貸出去的款項收不回來,放款銀行是要承擔損失和責任的,從權利和義務對等的角度講,誰負責貸款誰決定貸款。各商業銀行對借款人風險的判斷和偏好不同,這也是金融服務發展的體現,政府部門不應當制定硬性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是依法行使職能的政府行政機關,只能指定宏觀政策,不會向個人發放貸款。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中央銀行主要是對國家信貸總量和信用規模進行宏觀調控,而對微觀的具體貸款政策幹預較少,對哪些人、哪些企業貸款,不對哪些人、哪些企業貸款由商業銀行自己說了算。
中國人民銀行只能從制定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職能出發,通過利率、存款準備金、公開市場操作和“窗口指導”等手段,對商業銀行經營策略進行引導和影響,進而實現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目的。
如果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出貸款統壹標準,那麽很多人將無法進行貸款。如果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人或企業,出現沒有歸還欠款的情況,那麽誰來負責這部分損失呢?而且,將對人或企業限制貸款,不利於刺激經濟的增長。
出於多種因素的影響,中國人民銀行無法制定貸款統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