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存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持不動產權屬證明、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變更證明等必要材料申請抵押變更登記:(壹)抵押登記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抵押人或者抵押權人的名稱發生變更的;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發生變化;
(三)債務履行期限發生變化的;
(四)抵押權順位發生變化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數額、擔保範圍、債務履行期限和抵押順序等發生變化而申請抵押變更登記時,如果抵押變更會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材料、身份證或者戶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