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按揭公證書是公證機關出具的只證明當事人委托行為和在委托書上簽字的有效性的法律文書。公證機關在辦理委托公證時,壹般不進行實體上的審查,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後果,均由委托人享有或承擔。
公證機關辦理委托公證只證明委托行為和在委托書上的簽字為委托人所為,壹般不做實體上的審查.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後果,均由委托人享有或承擔。
制度須知
1、公民個人辦委托書公證的,應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法人委托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辦理委托合同公證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的同時,還應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
2、與委托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委托他人辦理賣房事宜,委托人應提交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應提交有關繼承權的證明)。
3、轉委托人申辦轉委托公證時,應提交有轉委托權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