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所提供的有關文件被證實無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協議所規定的義務及所作的承諾;
(三)未能按協議規定支付利息和本金,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四)以假破產等方式逃廢銀行債務,逃避銀行監督;
(五)違反《貸款通則》和銀團貸款協議規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法律依據
《銀團貸款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借款人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構成違約行為:
(壹)所提供的有關文件被證實無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協議所規定的義務及所作的承諾;
(三)未能按協議規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產等方式逃廢銀行債務,逃避銀行監督;
(五)違反《貸款通則》和銀團貸款協議規定的其他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