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業務應堅持貸款實際支付和委托支付的原則,將全部貸款資金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允許強行設定條件或協商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2.不允許存貸款掛鉤
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開,存款不應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
3.不允許貸款收費
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的中介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收取費用。不允許通過發放貸款或其他方式提供融資等方式.
4.不浮利分費
要遵循利費分離的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將利息分解為收費,嚴禁變相加息。
5.不允許貸款捆綁
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不得強行捆綁或捆綁。
6、沒有浮到頂
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貸款利率壹般不應提高到最高限額。
7、不準轉嫁成本
其他服務產生的與盡職調查和抵押品評估相關的費用不得轉嫁給客戶。
法律依據: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第五條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壹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體認定規則如下:
(壹)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壹: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