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十二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壹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壹)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