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經營性貸款“三查”,落實信貸審批各項要求,不得向無實際經營的空殼企業發放經營性貸款。對於企業成立時間不足1年的借款人,或持有抵押房產時間不足1年的借款人,要進壹步加強對借款人的資質審查,交叉核實工商登記、企業經營、納稅等各類信息,不得以企業證明材料代替實質審查。
同時,《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信貸需求審查,對用於經營用途的貸款需求進行穿透式、實質性審查,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對真實貸款需求的審查,不得向資金流與經營情況明顯不匹配的企業發放經營貸款。要根據借款人的實際需求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對期限在3年以上的經營用途貸款進壹步加強內部管理,確保資金真正用於企業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