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
a、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無法為企業員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員工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並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期滿。
二是企業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可以通過調薪、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在工資支付期內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個的,員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因疫情導致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疫情原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在法定期限內審理案件的,審理期限可以相應延長。
四、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切實保障員工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