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購房者在與開發企業簽訂購房合同後無法辦理抵押貸款手續,最後因無法支付購房款而只能選擇退房。但是,由於已經與開發商簽訂了正式的購房合同,因此購房者因無法支付購房款而選擇退房屬於違約行為。因此,購房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有些購房者甚至不得不因為退房而向開發商支付違約金。
毫無疑問,抵押貸款已經成為人們籌集購房資金的主要方式,因此貸款的成功與否關系到房地產交易的順利進行。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拒絕住房貸款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那麽誰來承擔銀行不批準貸款而導致的違約後果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買受人因當事人自身原因未能與銀行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對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訂立,致使購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
上述法律規定以通用語言表述,即如果因買方資質不佳或賣方產權等買賣雙方的原則而無法貸款,則買賣雙方的無過錯方可向對方索賠;如果因為銀行貸款額度緊張等外部原因貸款辦不下來,不構成違約。賣方應退還買方支付的貨款,但不能要求賠償。
為避免出現上述情況,建議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前,在聽取開發商意見的同時,詳細咨詢貸款銀行,了解貸款審批的條件和要求,對自己的還款能力和能否獲批貸款有壹定的心理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