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疫情期間不還貸款,可以延遲還款期。根據《關於進壹步加強金融支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金融機構要適當傾斜信貸政策,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對因新型肺炎住院或隔離的人員、因疫情需要隔離觀察的人員、因疫情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合理推遲還款期限。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行業和企業提供差異化、優惠化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實施差異化績效考核方式等措施,增強疫情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時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九條國家將傳染病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傳染病防治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預防、控制和監督工作的日常經費。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傳染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傳染病預防、控制、治療、監測、預測、預警和監督檢查項目。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實施重大傳染病防治項目給予補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流行趨勢,確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項目範圍內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和監督工作,並保障項目實施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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