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如下:
1.更換公司:
公司法人發生變更時,由新的法人承繼公司的責任和義務。法人作為公司的代表,在擔保貸款時也代表了公司的信用。因此,當企業主體發生變更時,原企業主體的失信記錄不再與新的企業主體直接相關。
2.不誠信名單的取消:
失信名單通常是根據個人或法人在經營活動中的信用表現形成的。當公司不能按時還款,法人責任被確認後,該法人將被列入失信名單。但當公司變更為法人後,新法人將不再承擔前法人的債務責任,因此失信名單可以解除。
3.法律程序:
解除失信名單的程序可能因地區而異,但通常涉及向相關金融機構或信用社會組織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證明材料,如新的企業身份證明、公司變更登記證明等。相關機構壹旦確認更換企業法人,並核實新的企業法人與之前的債務沒有關聯,就有權去除之前的失信記錄。
總結:
公司法人變更後,原公司法人在失信名單上的記錄可以解除。新法人不再對上壹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沒有理由繼續讓他保留失信名單上的記錄。
擴展數據:
失信名單的管理和撤銷通常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國法院系統進行監督。法人變更後去除失信人名單的具體操作和程序,可根據地區和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建議您咨詢當地法律專業人士或相關機構,獲得準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