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辦理退稅的個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個人的出售和新購住房的時間都在1999年12月2日以後,並且出售和購買房屋的時間相隔不允許超過12個月,個人出售住房的時間則以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上代扣稅款的時間為準;個人購買的住房的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規定進行孰優確定:
a.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房產交易已經確認登記的日期;
b.頭壹期房款上註明了的填發日期;
c.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了的填發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