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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騙貸為目的的虛開增值稅發票如何定罪?

? 壹般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會認為行為人騙取貸款是目的,而虛開增值稅發票是手段,二者屬於牽連犯,理論上應當則壹重罪進行處罰。

? 而現行刑法第175條第壹款規定,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是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等,因此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損失特別重大的也不超過七年。本法205條規定,虛開增值說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罰金;該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 回到正題,增值稅是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最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壹種流轉稅,有真實的商品交易才會有納稅義務。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構交易合同致使交易本身不存在,當事人也就沒有納稅義務,其主觀上不以抵扣國家稅款為目的,客觀上也並不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因此不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

? 綜上,以騙取貸款為目的虛開增值稅發票壹般應當以騙取貸款罪壹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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