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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款為名的詐騙如何認定

使用虛假證件去銀行貸款,長時間未歸還;以虛構的理由進行借款,惡意躲避債務;借款後隱瞞事實,拒不歸還欠款;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糾紛的事實。滿足上面提到的四個條件,借款行為就可以認定為詐騙行為。

法律分析

借款被認定詐騙的四個條件是使用虛假的證件和財產證明去貸款並長時間未償還貸款,並以虛構的借款理由來借款並惡意躲避債務,以及存在隱瞞事實的手段,最後是產生財產處分的事實。而雖然是以借款的名義,但惡意逃避債務,是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所以構成詐騙。對於這種行為,應該按照詐騙罪來進行定罪處罰。借款詐騙罪也就是貸款詐騙罪,現實中這種犯罪主要是針對銀行等金融機構實施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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