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3.租住自住住房,且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壹定比例的;
4.退休了;
5.出國定居;
6.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7、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查批準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營。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執行統壹的規章制度,進行統壹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直屬的獨立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