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住房公積金僅在城鎮建立,農村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員工才能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失業的城鎮居民和退休職工不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員工的單位繳納,另壹部分由員工繳納。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將與單位繳存部分壹並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旦建立,員工在任職期間必須按規定不間斷繳納,除員工退休或其他相關情況外,不得暫停或中斷。它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專門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蓄資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由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裝修、大修自有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