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應當歸* * * *所有的其他財產”:(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第二十六條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所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七條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