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
單位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來源證明;
2.養殖技術條件說明;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使用集體所有的海域、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供有效的海域、內陸水域承包經營合同。
養殖證是國家對海域養殖和內陸水域養殖戶要求的壹種證件。利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許可證。
水產養殖規模的特點:
1,大規模建設
林甸縣在原有規模牧場的基礎上,新建標準化規模奶牛場8個,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可容納奶牛5000頭。奶牛數量是原來規模牧場的兩倍,可以吸引周邊村莊的養牛戶進入牧場進行全半照顧,實現“出村進社”。
2.建設標準高
新建的奶牛場覆蓋保溫板,以鋼架為主體結構建造,耗材采用環保材料,總投資3000多萬元。其中,花園鎮玉壽龍奶牛場、王計華奶牛場主體工程均為鋼架結構,建成後的牛棚使用壽命比普通牛棚延長10-15年。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養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