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規模化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示範、獎勵等措施,支持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準化改造和汙染防治設施建設改造,鼓勵分散養殖向集約化養殖轉變。
第二十八條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申請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包括汙染防治貸款貼息補助。
第二十九條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從事有機肥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其他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利用畜禽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產品,享受國家關於化肥運輸安排的扶持政策;購買和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於國家化肥使用補貼的優惠政策。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實行農業電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