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所謂議付是指議付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之後,接受單據並自行先於開證行向受益人墊付價款——因為是在沒有收到開證行付款的情況下的墊款,當然要扣除自墊款之日起,到開證行付款之時這段時間的利息——這種操作行為被叫做“議付”。如果銀行不先於開證行墊款給受益人,而是在收到開證行付款後才向受益人劃款,那麽,這不構成“議付”,即這種行為只能夠叫做“交單”,因此,這種操作的銀行不能夠叫做“議付行”,而只能夠叫做“交單行”。
說的直白壹些,議付行的“議付”其實是壹種融資行為,即是議付行給予受益人的壹種融資便利,相當於是壹種貸款,因此,這種“貸款”當然是需要收利息的。所以。議付行是有追索權的,即當日後開證行拒絕向議付行付款的話,那麽,議付行將有權向受益人追討墊款——這與貸款是壹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