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名下興業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本外幣個人定期存單(折),存款中的有息存款或興業銀行卡上的未到期定期存款;由貸款經辦行所在城市的“低風險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興業銀行認可的未到期人民幣定期存款證明。
2、以憑證式國債作質押:
限於借款人本人在興業銀行認購的憑證式國債。
3、以保單權利作為質押:
由與興業銀行簽訂合作協議的保險公司發行,可隨時退保變現,質押時可預見保險利益的存在,即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屬於存款或投資分紅性質。
4.以理財產品受益權作為質押;
限於以借款人個人名義購買並由興業銀行銷售的本外幣理財產品受益權,且質押的本外幣理財產品受益權對應的協議未約定本外幣理財產品不得轉讓或質押,可能導致質押無效。
5.以信托受益權作為質押的:
借款人以興業銀行回購方式轉讓的信貸資產為主體或由興業銀行擔保的信托項目發行的信托產品的信托受益權。
6.作為人質的個人貴金屬:
借款人以持有於上海黃金交易所賬戶並可在上海黃金交易所流通的自有黃金作為質押,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辦理貴金屬質押登記手續。
已到期、權屬有爭議、被擔保、被凍結、被掛失或被依法止付的質押物,不得作為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