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邢臺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
第三條邢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管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辦理市區範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並對分支機構歸集業務進行指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支機構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授權範圍內,負責所轄區域(或企業)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及其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壹)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職員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中國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