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披露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五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九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對信用卡風險資產實施分類管理,分類標準如下:
(1)正常類:持卡人可按照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前(含)足額償還應付款項。
(二)關註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為1-90天(含)。
(三)子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為91-120天(含)。
(4)可疑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為121-180天(含)。
(五)損失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超過180天。
在業務系統能夠支持、分類操作合法合規、分類方法和數據計算方法已經銀監會及其相關派出機構批準的前提下,鼓勵商業銀行采用更加審慎的信用卡資產分類標準,持續關註並定期比較準備金計提、風險資產計量等相關重要風險管理指標,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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