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信用主體:信用作為壹種具體的經濟交易,應該有行為主體,是指雙方當事人。其中,轉讓資產和服務的壹方為授予方,接受資產和服務的壹方為受托方。但在相關商品或貨幣信用交易過程中,信用主體往往既是出讓人,又是受托人;在信用貸款中,讓與人和受托人是分離的,不是統壹的。
②信用客體:信用作為壹種經濟交易,必然有壹個交易的對象,即信用客體。
(3)信用內容:讓與人以自己的資產為基礎將信托授予對方,而受托人以自己的承諾為基礎取得信用,所以在信用交易過程中,讓與人取得權利,受托人承擔義務。
(4)信用流通工具:信用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必須在壹定的載體上表現出來,稱為信用流通工具。
⑤時間間隔:信用行為與其他交易行為最大的區別在於它是在壹定的時間間隔內進行的。沒有時間間隔,信用就沒有立足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