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在開立時需要進口商提供壹定的擔保條件,如保證金、授信額度等。
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問題,信用證需要到期付款時,如果進口商認為尚未完成貨物銷售,依然可以和銀行協議做信托收據貸款。事先的承兌是信用證必須的操作環節,銀行不對外承兌不能處置單據(和即期付款壹樣),也就無從談起之後和進口商的信托關系了。
信用證項下銀行的風險問題,壹向都是通過開證時的擔保條件來控制的。
質押問題,和信托收據這個概念確實是矛盾的,不占有何談質押呢?查了下,大概這種概念來自英國人的判例。考慮到信托都是舶來品,也許是不同法律體系的爭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