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對信托公司固有業務、關聯交易、合格投資者、自然人數量、信托貸款等做了壹些限制和要求。
原辦法規定“信托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時,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采取貸款形式”。新辦法規定,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的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信托計劃實繳余額的30%,主要是為了防止信托公司以貸款為主要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部分信托公司存在偏離信托業、風險管理能力不強、公司治理不完善等問題。此外,少數股東和高管違規違法犯罪,信托公司經營風險時有發生。新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壹步明確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