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求被約談人對落實處理意見、整改要求進行表態。
限期履行法定義務,對按期落實處理意見和整改要求的,不再處理;不履行可能會面臨法院通報與拘留處罰等方式處理。
約談大致可分為壹般性約談、警示性約談、誡勉性約談三種類型。
被約談後可能會影響到被約談者的思想和行為方式,改變原來的危險傾向和錯誤道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執行約談機制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 本規定所稱約談,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本規定明確的有關情形發生時,約見未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進行告誡談話、指出問題、責令整改糾正的壹種執行監督措施。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監督、指導被約談人落實約談提出的處理意見和整改要求,並將落實情況層報批準約談的院領導。
對按期落實處理意見和整改要求的,不再處理;對超期未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壹)向被約談人所在高級人民法院黨組通報;
(二)在全國法院系統通報;
(三)涉嫌違法違紀的,向最高人民法院監察部門通報情況,並提出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調查處理的建議;
(四)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中予以相應的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