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跨塔斯曼海旅遊協定”(the Trans-Tasman Travel Arrangement ,簡稱TTTA):互相允許對方公民到本國旅行、工作和居住。這種人員的自由流動是澳新雙邊緊密經濟和社會關系的關鍵因素,強調了雙方更廣泛關系的“自然人對自然人”的特點(註:原文為people-to-people nature)。目前新西蘭有30萬人在澳大利亞居住,而澳大利亞有5萬人在新西蘭居住。每年有大約100萬新西蘭和澳大利亞人在兩國間流動。
3.“社會安全協定”(Social Security Agreement):1994簽訂,規定兩國平均分攤為兩國公民到對方境內居住提供收入支持的開支。
4.“健康協定”( Australia/New Zealand Health Agreement): 1986年簽訂,允許臨時到對方國內的澳大利亞和新西蘭人必須得到與所到國國民相同待遇的“立即、必要的醫療救護”。後來修正的條款規定把醫院之外的醫療救護作為除外,但仍保留提供在醫院外救護的要求(即在醫院外救護不享受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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