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以下信息:
壹、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他有效居住證明);
二、借款人家庭穩定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單、所有權證明和有權處分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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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貸款審查應全面審查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準確性,重點關註調查人員的盡職調查和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誠信度、擔保、抵(質)押比例和風險程度。
以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在貸款前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相關內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六條?貸款人應加強貸款發放管理,遵循審貸分離原則,設立獨立的貸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貸款條件,發放符合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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