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相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
(二)父母贈與的房屋所有權
父母壹方婚後為其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㈢婚姻財產的分割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下列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夫妻壹方請求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婚姻財產或者偽造婚姻債務,嚴重損害婚姻財產利益的;
(2)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療,對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3)親子鑒定
夫妻壹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並提供了必要的證據,另壹方無相反證據拒絕進行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的壹方請求成立。
壹方當事人提起確認親子關系訴訟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