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跟信用證都屬於信用證的壹種,但在其主要有功能、使用範圍等方面不同,它們的區別為。
1、功能不同。在跟單商業信用證項下,受益人根據標的合同的約定,在交貨後取得壹系列與貨物裝運有關的單據,然後要求開證行根據規定的單據付款或議付。而備用信用證的作用與跟單商業信用證正好相反,在備用信用證下,其作用主要取決於申請人的履約情況。
2、使用範圍不同。跟單信用證主要適用於國際貨物貿易領域;備用信用證不僅可用於國際貨物貿易,也可用於國內貨物貿易。
3、使用要求不同。壹般商業信用證僅在受益人提交有關單據證明其已履行基礎交易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備用信用證則是在受益人提供單據證明債務人未履行基礎交易的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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