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意見》),對小額貸款的組織工作提出了更加具體和明確的指導意見。(1)性質和編制。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1萬元人民幣。(2)資金來源。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股東繳納的資本、捐贈資金和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合資金。但是,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③資金的使用。小額貸款公司在發放貸款時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0.9倍。④監督管理。凡省級政府能夠明確壹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可在本省(區、市)縣域範圍內開展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經省級主管部門批準後,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登記,並向公安機關、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相關材料,接受監督檢查。⑤發展方向。依法合規經營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根據《村鎮銀行設立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在自願的基礎上轉型為村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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