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診所備案基本信息;2.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診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和職稱證明;3.診所管理規章制度;4.診所設備名錄;5.診所用房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6.診所設計平面圖;7.診所信息系統情況說明;8.營利性診所的工商營業執照登記信息;9.診所設置人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對備案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法律依據:《北京市診所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八條 本市診所備案實行電子化備案管理。診所提出備案的,應當通過電子化註冊管理平臺提交下列材料:(壹)診所備案基本信息;(二)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診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和職稱證明(申請材料中提交的醫師、護士註冊信息通過電子化註冊系統驗證的,不要求單獨提交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三)診所管理規章制度;(四)診所設備名錄;(五)診所用房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六)診所設計平面圖;(七)診所信息系統情況說明;(八)營利性診所的工商營業執照登記信息(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享的方式查驗);(九)診所設置人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對備案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