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繳存基數
(壹)各繳存單位2016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為2015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年工資總額÷12)。月平均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應按《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執行)。
(二)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高於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資的3倍(2014年度我市社平工資為3303元/月);省及以上直管單位參照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在社平工資3倍以內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並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照(財稅[2006]10號)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2016年度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按職工參加工作第二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6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應按職工參加工作第二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二、繳存比例
2016年度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8%—12%。
三、繳存額
為保障低收入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5]49號)規定的我市最低工資計算,2016年度各繳存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得低於212元(單位、個人合計),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得低於2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