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借款合同簽訂後,貸款人提供借款時,借款合同生效,所以貸款人不付款,借款合同不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1條
貸款人未按約定提供貸款和借款人未按約定收回貸款的後果。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9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成立的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成立。
借款合同是經濟合同的壹種形式。即貸款人將款項交付借款人使用,借款人按照有關規定按期向貸款人歸還壹定數額的款項及其利息,並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貸款人為了保證自身安全,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內的財務狀況。
至少應該和它簽合同的時候的情況不相上下。貸款合同中所列的維護貸款人利益的條款稱為保護性條款。貸款合同本身只是意味著當借款人違反合同條款時,貸款人有采取行動的合法權力。否則,貸款人將受到其承諾的貸款條款的約束,在合同到期前不會采取糾正措施。
如果簽了貸款,但沒有拿到相應的首付款,就要根據合同中是否明確約定首付款後合同生效來決定是否支付違約金。如果合同明確約定首付後合同生效,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