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51條
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征得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553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對債權人主張原債務人的抗辯;原債務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554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
第524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債務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代債權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