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鐘發〔200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的有關精神,對中央所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且服務滿3年以上(含3年)的,給予相應學費和生源地助學貸款補償。
法律依據:《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鐘發〔200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財教〔2006〕1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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